让业绩靠后员工吃辣椒,违反了民法典自愿原

2024/10/31 来源:不详

中科白癜风暖心公益活动 http://nb.ifeng.com/a/20171201/6196943_0.shtml

这些年,企业管理方式五花八门。我先说一下末代淘汰。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的『裁判要点』: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末代淘汰是违法的,因为不管怎么排总有个末位,而末代与“不能胜任工作”不能划等号。

于是企业管理层变了办法,那就是业绩排名。

年7月8日,某财税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员工小雪在网上爆料,由于部门业绩不达标,连她在内的业务部7名员工遭到部门主管的惩罚,惩罚项目是吃下2袋“死神辣条”。据悉,“业绩不佳,接受惩罚”是该部门的一项“传统”,一般在月初进行。此前,该部门曾进行过围绕办公大楼跑十圈或者二十圈的惩罚。这次该员工的主管给出了两个选择:喝下1.5升的矿泉水,或者吃两小袋“死神辣条”。因为吃辣对四川人来说小Case,于是她和同事选择了吃辣条,谁知道这“死神辣条”不是普通辣条,入口后,小雪感觉到辣味非常强烈,没过多久,她就开始冒冷汗,随后倒在工位上。她被同事送医院进行急救。而另一名身高1米77、非常健壮的男员工也跌坐在地上,连称难受。

无独有偶,据报道,长沙一养生馆,杨女士因业绩未达标,被罚生吃朝天椒及苦瓜。杨女士连吃四根朝天椒后,胃部不适,当场晕倒,送医诊断为“浅表性胃炎”。

“朝天椒”“苦瓜”“辣条”,真是人在江湖漂,早晚都中招!

那么,这样的问题在民法典上能有个说法么?

我们知道,《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基本法。《民法典》共7编、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从以上内容来看,没有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内容。

关于劳动合同法是属于私法还是社会法,其定性问题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论,现阶段认为其具有社会法属性的观点得到普遍认同。从劳动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历经了从“劳工法规”到“工厂法”,再到民法调整,最后到独立的“劳动法”调整的发展过程。

因此,对劳动合同的法律调整就不可避免地适用到民法典。

注意到我的朋友、劳动法专家石先广先生认为:《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凸显对“人”的尊重和相关人格权益保护,类似职场上的上述“体罚”或称为之“变相体罚”“恶搞”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人格尊严、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劳动者可以提起侵权诉讼。

这当然是正确的。

但我认为,上述“朝天椒”“苦瓜”“辣条”等行为更直接违反的是民法典的自愿基本原则。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我们知道:不自愿无民法。

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了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又称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民事活动,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以我初步的考虑,或许可以从自主、自意、自定和自(担)责(任)四个角度来分析。

自主。著名的评剧《刘巧儿》有唱词:巧儿我自幼儿许配赵家,我和柱儿不认识我怎能嫁他呀。我的爹在区上已经把亲退呀,这一回我可要自己找婆家呀!上一次劳模会上我爱上人一个呀,他的名字叫赵振华,都选他做模范,人人都把他夸呀。从那天看见他我心里头放不下呀,因此上我偷偷地就爱上他呀。

这个唱段很好的说明了不自主(和柱儿的包办婚姻)、自主(和赵振华的一见钟情),这就是民法上的自愿原则具体体现。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各种事项,不仅可以决定是否实施某行为或参与某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可以决定行为的相对人、行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等等;当事人不仅可自主决定实体上的权利义务,而且可自主处分其权利,选择处理纠纷的程序、方式等等。当事人关于民事事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并且“约定大于法定”,即当事人关于该事项约定的效力优先于法律关于该事项的任意性规定。

在民事活动中,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只对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负责。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可不认可其效力,可不受其拘束。并且,当事人对于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原则上也不承担责任。

自意,也就是自己的真实意愿。自愿原则是民法意思自治的充分体现,是民法平等原则的表现和延伸。没有平等就没有自由,同样,没有自由也就没有平等。所谓捆绑不成夫妻,强扭的瓜不甜,也就是突出了主体的真实意愿。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要有一定的意志自由。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自定。就是自己决定。简单说,就是我的地盘我作主,自己的事情自己说了算。例如所谓爱情,也不过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罢了。所有的果都是曾经种下的因而得的。怪的了谁?也无非是爱与不爱的两个选项。既然做了选择,那就后果自负。愿赌服输。

自(己担)责。自愿的最终形式绝对不是为所欲为,而是责任自负。我们知道,《威尼斯商人》(TheMerchantofVenice)作为莎士比亚的经典喜剧代表作,在世界范围广为流传。究其原因,不仅因为剧中散文诗般的优美对白和跌宕曲折的完美情节,也许更重要的是它“皆大欢喜”的结局满足了人们惩恶扬善的心理诉求。十分有趣的是众多法学学者对该剧也情有独钟,不厌其烦地从各个部门法的角度探讨该剧蕴涵的法律问题。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其名著《为权利而斗争》中为夏洛克鸣不平:“真理无论何地都是真理,即使权利主体是从一己利益的狭窄角度来认识、拥护,为割下安东尼奥的一磅肉而驱使夏洛克走向法庭的是憎恨和复仇心。但从诗人让夏洛克说出的台词看,不管是从他口中道出,还是从别人口中道出,无疑同样是真理。夏洛克道出的台词是被侵害的感情超越时代和国家差别的内心独白,权利归根结底是权利,这一认识牢不可破。他所代言的不是他个人的事,也包括法律在内,表明他的精神高尚和庄重。”其实,看最终结局,我们却发现契约并未严格信守,而这在一定层次上是与自负后果的自愿原则相违背的。

“朝天椒”“苦瓜”“辣条”等行为,既非自主,也非自意,更不是自定,当然也就不能“自(担)责(任)”,用人单位不但应该赔偿这些受伤的劳动者,而且还应该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看到,民法典虽然没有对劳动合同作专门规定,但在劳动合同中民法典元素仍然无处不在。

转载请注明:
http://www.3g-city.net/gjyyf/7585.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网站首页 版权信息 发布优势 合作伙伴 隐私保护 服务条款 网站地图 网站简介

    温馨提示:本站信息不能作为诊断和医疗依据
    版权所有2014-2024 冀ICP备19027023号-6
    今天是: